甘肅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甘肅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支持醫療機構中藥制劑創新發展..
作者: 來源: 更新于:2021-8-27 閱讀:
(十一)允許中藥制劑技術轉讓。上述第一條第一款中所指經驗方實際研發人執業單位發生變化,原執業醫療機構同意其所研發的醫療機構中藥制劑技術轉讓至現執業醫療機構的,在原制劑處方、工藝和質量標準等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可申請變更備案單位。
(十二)支持醫聯體內傳統中藥制劑研發。鼓勵醫聯體牽頭單位對其成員單位的協定處方進行挖掘、收集、整理及遴選,進行制劑研究開發,符合傳統中藥制劑備案要求的,可由醫聯體牽頭單位申報備案;能提供醫聯體內任意1家成員單位5年以上(含5年)使用歷史相關資料和不少于100例(每年病例數不少于20例)臨床病例總結的,備案時可免提交主要藥效學研究資料和文獻資料。
(十三)鼓勵醫療機構制劑申報新藥。鼓勵醫療機構遴選一批創新性強、有重大臨床價值、臨床療效確切的醫療機構中藥制劑,開展相關研究申報新藥。
(十四)支持醫療機構制劑二次開發。支持醫療機構運用新配制技術、新方法、新設備、新工藝、新科技成果,對已獲注冊或備案中藥制劑二次開發,持續提高制劑的質量,提升制劑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
五、提升醫療機構中藥制劑質量
(十五)規范質量標準管理。省藥監局印發甘肅省醫療機構制劑質量標準制定指導原則,從標準的適用性、指標的合理性、制定的規范性等方面指導醫療機構制定制劑質量標準;根據中藥制劑備案情況,不定期對備案的醫療機構中藥制劑開展質量標準評價,提高醫療機構中藥制劑質量標準。
(十六)統一發布質量標準。遴選部分臨床使用量較大、同一品種配制單位較多的醫療機構制劑品種,分批次制修訂并發布《甘肅省醫療機構中藥制劑質量標準》,不斷推進我省醫療機構制劑高質量發展。
(十七)指導配制研究。省藥監局制定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工藝研究技術指南、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質量及穩定性研究技術指南、醫療機構應用傳統工藝配制中藥制劑申報資料要求等技術指導文件,進一步規范和指導醫療機構傳統中藥制劑研發,提升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研發水平,保障制劑質量。
六、加強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監督管理
(十八)強化中藥制劑全過程管理。醫療機構對其配制或委托配制的中藥制劑安全性及有效性負主體責任,完善中藥制劑原材料采購、配制、調劑使用、不良反應監測和臨床療效評價等環節的管理制度,落實制劑配制、調劑使用、不良反應監測和報告及再評價責任,嚴格審核生產企業的輔料、包裝材料質量檢驗報告,依法執行相關標準,做到中藥制劑全過程可追溯管理,確保制劑質量安全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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